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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原材料。中国砂石协会数据显示:2019 年我国砂石消费量在 200 亿吨左右,约占全球 50%,是世界上最大的砂石生产国和消费国。
随着河砂等天然砂石资源的逐步减少及开采管控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用砂石的主要来源逐渐被机制砂石取代。
机制砂石通过砂石矿山开采加工砂石资源而来,根据现行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开采砂石资源须依法取得采矿权,砂石采矿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出让,成交价即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近年来,砂石价格大幅上涨,砂石采矿权成交价也呈上涨趋势。
一、砂石资源采矿权成交价格形成分析
砂石采矿权成交价与砂石价格密切相关,在近年来砂石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深入分析砂石采矿权成交单价的时空变化特征及其与砂石价格关系,剖析砂石采矿权成交单价变化原因及影响因素,对于及时掌控我国砂石采矿权市场形势,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资源供需平衡,保障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包括砂石资源在内的所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砂石资源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竞争出让。公开出让采矿权之前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明确交易时间、地点、采矿权基本信息、竞买人资格、成交条件等信息,公开出让时竞买人以起始价为基础进行竞价,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最终报价即为采矿权成交价。
因此,采矿权成交价是采矿权出让底价加上竞争产生的溢价。采矿权出让底价通过矿业权评估形成。
矿业权评估主要有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收益途径三大类,基于收益途径的方法主要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法、剩余利润法和收益权益法,基于市场途径方法主要是市场比较法,基于成本途径主要适用于探矿权评估,不适用于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砂石资源。
以较常用的折现现金流量法为例,该方法依据资源、产能、年限、技术、成本等基本参数预测企业勘查开采后每年的现金收支,测算净现金流量,矿业权价值通过净现金流贴现后求和得到。
折现现金流法涉及的参数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经营成本、采选指标、销售收入、折现率等。
一般来说,可采储量越大、生产能力和销售收入越高,经营成本越低,服务年限越长,采矿权评估价值越高。
矿业权交易时,竞买人在综合考虑矿山可采储量、采选指标、地理位置、交通状况、运营成本、市场价格走势、资金实力等因素进行竞价,竞价后直至无人应价且最高报价高于底价的,采矿权成交。
对砂石采矿权来说,砂石资源价格及行情走势的预判是影响其溢价的重要因素。砂石采矿权成交价即砂石采矿权评估底价加上竞价成交产生的溢价。
二、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价变化特征分析
本文收集了 2011-2019 年全国 2668 宗出让成交的建筑用砂采矿权有关成交价格、资源储量、矿区面积、所属行政区等数据。
(一)2011-2019 年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概况
从采矿权出让总数、总成交价和总资源储量三者分析 2011-2019 年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基本情况。
其中,将年度所有成交采矿权的成交价求和得到总成交价,资源储量求和得到总资源储量。
如图 1 所示,主轴为采矿权出让数量,次轴为总资源储量和总成交价。从图 1 中可看出,三者均波动较大,变化趋势有所不同。
其中,采矿权出让数量在300宗左右大幅上下波动,且振幅不断收窄,2019 年再次反弹至平均值之上,达到 352 宗,且有持续上升之势;
总资源储量总体呈震荡上升趋势,2012 年大幅回调后持续上升至 2015 年,2016 年再次回调后持续上升至 2019 年的 31421.0 万立方米,比 2011 年增加了 21.0%;
总成交价与总储量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也呈震荡上升趋势,2019 年达到最大增幅,升至 48113.3 万元,比 2018 年增加了 1.23 倍。
(二)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变化特征
根据矿产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建筑用砂矿属于没有勘查风险的第三类矿产。
一般情况下,通过简单地质测量而无须进行地质勘查即可估算出资源储量,可认为所有成交的建筑用砂采矿权的资源储量的控制程度是一致的,即单位储量成交价可用来分析全国或区域尺度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价的变化特征。
定义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 = 采矿权成交价 / 采矿权资源储量,单位为元 / 立方米。
定义全国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 = 总成交价 / 总资源储量,单位为元 / 立方米。图 2 为 2011-2019 年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及砂石市场供应平均价格(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长三角地区“中砂”品种)变动曲线。
从图 2可以看出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 2011-2019 年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与砂石市场供应均价变化总体趋势一致,均呈上升趋势,且近年来涨幅较大。
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 单价从 2011 年的 0.47 元 / 立 方米升至2019 年的 1.53 元 / 立方米,上涨了 2.26 倍;
同期中砂市场平均价格从 76.37 元 / 吨升至 138.21 元 /吨,涨幅为 81.0%,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涨幅略高于砂石市场价涨幅。
这主要由于目前砂石供应主要来源于砂石采矿权开采加工机制砂,砂石采矿权的投放直接影响砂石供给。
因此,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与砂石市场供应均价变化趋势相同。
此外,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一些地方关停整改了大量达不到安全环保标准的落后砂石土矿山,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打击力度,新出让的砂石采矿权产能难以满足市场需求,砂石供不应求导致砂石市场供应价格大幅上涨,砂石价格的大幅上涨带动砂石采矿权成交单价的同步上涨。
二是 2011-2019 年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波动幅度明显大于砂石供应均价的波动幅度。其中,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震荡上升,在 2012 年、2015 年和 2019 年均为阶段峰值,2013年和 2016 年则回落至低点。
相比之下,2011-2016年砂石供应均价波动小,价格保持在 80 元 / 吨左右 ,2017 年 后 开 始 持 续 大 幅 上 涨 ,2019 年 涨 至138.21 元 / 吨,上涨了 78.0%。
这是因为 2010 年我国开始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矿业权评估及交易规则不断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市场日趋成熟,竞争更加充分,使得在砂石供需变化不大的情况下采矿权成交单价呈上升趋势。
此外,由于单个砂石采矿权成交单价还受资源禀赋、地理位置、交通运输条件、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多因素影响,而不同年度出让的建筑用砂采矿权等因素情况差别较大,造成建筑用砂砂石采矿权成交单价的波动较大。
(三)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价结构特征
为进一步分析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价的结构特征,根据 2011-2019 年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的数值区间分布情况,将成交单价(单位:元 /立方米) 分为小于 0.2、0.2-0.4、0.4-0.6、0.6-0.8、0.8-1、1-5、大于 5 共 7 个区间。
考虑到每年的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数量相差较大,为深入分析各成交单价区间变化特征,本文绘制各区间采矿权成交数量所占百分比堆积图,如图3 所示。
从图 3 分析可知,各区间的变化规律有所不同,成交单价(单位:元 / 立方米)为 0-0.2、0.2-0.4、0.4-0.6 这 3 个区间成交采矿权数量占比呈减少趋势;
区间的采矿权占比波动较小,在 15%左右波动;0.8-1、1-5、大于 5 元这三个区间的采矿权占比呈增加趋势,尤其是 1-5 区间增幅最大。
综合来看,成交单价相对较高区间的采矿权数量占比呈上升趋势,成交单价较低的区间采矿权数量所占比例则呈下降趋势。
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叠加影响:一是矿业权市场日趋成熟,矿业权竞争更加充分,促进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上升;
二是近年来砂石供给紧张、供需失衡传导至采矿权出让环节,促进了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的上升。
整体成交单价的上升的结果即为成交单价较高的区间采矿权数量所占比例增加,较低区间则反之。
三、典型省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特征分析
考虑到砂石资源的供应半径较小,各地的市场价格差异较大,为进一步分析地区差异,本文选取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数量相对较多且具有地域代表性新疆、内蒙古、吉林、湖南、贵州 5 个省份作进一步统计分析。
经整理上述省份 2011-2019 年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数据,绘制了这 5 个省份 2011-2019 年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变化曲线图 (图 4)。
从图 4 可以看出,新疆 2011-2017 年间平均成交单价一直较平稳,在 0.45 元 / 立方米上下波动,但2018 年和 2019 年连续大幅上涨至 1.70 元 / 立方米,比 2017 年上涨 2.71 倍;内蒙古平均成交单价走势与新疆类似,2011-2017 年间在 1 元 / 立方米上下波动,2018 年和 2019 年加速上涨,2019 年升至3.68 元 / 立方米,比 2017 年上涨 3.13 倍,比新疆涨幅更大;
吉林平均成交单价波动幅度相对较大,总体呈上升趋势,从 2011 年的 0.16 元 / 立方米涨至2019 年的 1.78 元 / 立方米,上涨 10.1 倍;湖南平均成交单价明显高于其他省份,且价波动幅度最大,2011-2015 年震荡上升,2016 年开始持续下降,2015年达到峰值 6.6 元 / 立方米,为 2012 年低值的11.2 倍,2018 年降至 1.10 元 / 立方米,与 2015 年峰值相比降幅达 83.3%,2019 年小幅反弹至 1.29 元/ 立方米;
贵州省平均成交单价最低且波动最小,2011-2018 年单价基本稳定在 0.15 元 / 立方米水平,2019 年涨至 0.31 元 / 立方米,比 2018 年上涨了 93.8%,但相对其他省份仍处于较低水平。
总体看,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区域分异明显。其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的区域差异较大。西部地区相对较低,东部、中部地区相对较高,全国同一时段最高单价和最低单价的比值最高超过 40 倍。
本文认为主要原因是东、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同时由于基础设施建设对砂石的大量需求,由于本地资源供不应求,东、中部地区的砂石运输半径往往较大,成本较高,而西部地区砂石资源相对丰富,需求相对较少,本地资源即可满足需要,因而运输半径较小,成本较低。
是不同区域的单价年度变化规律差异大。西部地区波动较小,价格相对平稳,东、中部地区则波动较大,且不同省份趋势各异。
本文认为主要原因是我国各省份采矿权出让收益基准价不统一。
目前各地基准价计征基础和方法不统一,公布实施的砂石矿基准价差异较大。
基准价的差异使得资源出让底价差异较大,最终导致采矿权成交价的差异较大。
同时,由于前面所述西部地区建筑用砂供应半径相对较小,自给率较高,受其他区域砂石供需变化的影响小,所以波动相对较小。
四、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结论
本文分析了 2011-2019 年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变化趋势、不同成交单价区间结构特征以及部分典型省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价的变化特征。
主要结论为:一是 2011-2019 年,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与砂石市场供应均价变化趋势一致,均呈上涨趋势,并且采矿权平均成交单价波动幅度更大;
二是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较高的区间采矿权数量占比呈上升趋势,成交单价较低区间比则呈减少趋势;
三是我国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区域分异明显,西部地区建筑用砂采矿权成交单价相对较低且波动较小,东部、中部地区则成单价相对较高且波动较大。
(二)政策建议
1.加强砂石价格监测和资源储备,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稳定供应。建议政府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砂石资源分布、交通运输条件、产业布局等因素,按照“净矿”出让的要求,做好砂石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建设,储备一批大型储量规模的砂石采矿权区块。加强对砂石供应价格的
监测预警,根据价格变化趋势及区域砂石供需情况,及时有序向社会投放砂石采矿权,保障砂石资源稳定高质量供应。
2.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提升砂石资源市场配置效率。由于我国砂石采矿权交易一般在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各地交易机构的规范程度参差不齐,建议重点加强市、县级矿业权市场建设,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促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砂石资源配置效率。
3.加快砂石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度。
一方面,应加强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中长距离转向铁路和水路运输,降低运输成本,扩大西部砂石资源运输半径;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制度,统一规范全国砂石类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计征标准,并建立反映砂石市场价格波动的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动态调整机制,缩小采矿权成交单价区域差异,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砂石采矿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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