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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6日至5月6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湖南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21年7月16日反馈了督察报告。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多次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及时研究制定上报《湖南省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向社会公开。全省共53个问题,其中,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等涉及砂石矿业和包含有砂石矿问题的有10个,占近五分之一。
三十二条
矿山开发生态环境问题严重。湖南省矿山数量多、规模小,现有在产矿山3600多座,超过九成矿权面积在0.1平方公里以下,没有规模效益,也无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部分在产砂石土矿未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越界开采、侵占林地、超规模开采等问题普遍,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不理想。一些砂石土矿也含有高毒性的重金属,衡阳长风石材场、恒兴陶瓷原料厂、金信陶瓷原料厂等企业场区积水中,均检测到较高浓度的汞、铊,在管理上还没有引起重视,矿权设置的前置条件还没有考虑矿产成分。
整改目标:完成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将全省砂石土矿控制在1500个以内。实施全省砂石土矿专项规划,砂石土矿采矿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1平方公里,违法采矿行为查处到位,生产矿山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完善矿权设置条件,加强有毒有害重金属成分管理。
主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党委和政府
牵头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配合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1. 进一步淘汰落后小矿。落实《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2021年12月31日前将砂石土矿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500个以内,全省采矿权减少至3000个以内。关闭退出砂石土矿做到注销到位、设施拆除到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关闭验收,暂时完成不了生态修复任务的,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
2. 提升在产砂石土矿规模化开采水平。进一步完善砂石土矿专项规划,规划面积不低于0.1平方公里的开采区块占总数85%以上,生产规模30万吨/年以上的砂石土矿占总数的85%以上。
3. 加大违法违规采矿打击力度。结合打击非法采矿采砂“霹雳行动”,铁腕整治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加强露天采矿卫星监测,定期交办非法采矿任务清单,及时核实并查处到位。发现非法侵占林地和超规模生产的,依法查处。
4.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湖南省建设绿色矿山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督促生产矿山于2022年12月31日前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对新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中明确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5. 加强有毒有害重金属成分管理。依据勘查规范,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储量核实报告中有毒有害元素分析内容的审查,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提出要求。对因有毒有害重金属成分导致无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坚决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针对衡阳长风石材场、恒兴陶瓷原料厂、金信陶瓷原料厂等厂区重金属超标问题,调查核实污染源,从源头防范重金属污染。
6. 落实“边开采、边治理”制度。生产矿山全部编制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组织开展年度修复任务验收,对生态修复任务验收不通过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三十四
2020年,娄底市砂石土矿开采量为4304万吨,超出“十三五”规划要求的年开采量近1倍。82家拟保留砂石土矿中,24家产能低于30万吨/年,66家不同程度占用林地,共计占用近5000亩。
整改目标:2021年12月31日前,娄底市砂石土矿采矿权数量控制在82个以内、开采总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对拟保留82家采石场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依法依规彻底查处到位;编制关闭退出类采石场生态修复方案,对保留生产类采石场按“一矿一方案”进行“边开采、边修复”和开展污染治理。
主体责任单位:娄底市委、市政府
牵头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配合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1. 严控采矿权数量。2021年12月31日前,砂石土矿采矿权数量由213个减少到82个以内,生产总量将相应减少到规划指标以内。同时,对生产规模低于30万吨/年的24个采石企业,2022年9月30日前整改达到30万吨以上,对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关闭。
2. 抓实采石企业环境整治。2021年12月31日前,依据各部门采石行业专项整治标准,对拟保留的采石企业逐一列出问题清单,督促指导采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严格对标对表整改。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开展“打非治违”联合行动,坚决依法打击采石企业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3. 开展砂石土矿生态修复工作。编制完成县级关闭退出砂石土矿生态修复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全面调查摸底131个关闭退出砂石土矿生态修复情况,做到“一矿一方案”,按方案有序、有效推进生态修复。
4. 配合开展责任追究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三十六
张家界市现有大理石、方解石等采石制砂企业210多家,多点无序开发,非法毁林占地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问题严重,近几年仍在新上砂石土矿项目,与张家界旅游强市、生态强市的发展定位极不相称。
整改目标:完成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现行业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有序。
主体责任单位:张家界市委、市政府
牵头督导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配合督导单位:省林业局
整改措施:1. 加快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张家界市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砂石土矿采矿权区块数由目前89个减至49个。
2. 严格矿权设置准入条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新设采矿权矿区范围达0.1平方公里以上(偏远乡镇满足本地砂石需求的除外),加强源头管控,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 切实规范开发秩序。2022年6月30日前制定张家界市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推进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山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超深越界开采,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达标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毁林毁草占地、侵蚀河道等违法行为。
年12月31日前,摸清砂石土矿生态修复底数,分门别类建立生态修复台账。明确生态修复具体技术要求和措施,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提升矿山生态修复质量。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属地管理原则,压实矿山企业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对拒不履行生态修复的义务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强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
《整改方案》明确了四个方面整改工作目标:
一是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进一步优化。
二是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扎实推进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确保问题按照整改时限要求逐一整改到位。
三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1年底,国考断面地表水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9微克/立方米以内,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
四是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更加健全。抓紧改革创新和建章立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整改方案》列出了整改措施清单。对每个问题逐一明确整改目标、主体责任单位、督导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实行清单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举一反三、突出系统整改、着眼常态长效,提出了7大类25项整改措施: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专题宣讲、培训等形式学思践悟,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入脑入心。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真正把生态系统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保护好”“守护好一江碧水”“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展现新作为”等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整体提升。
二是坚决抓好长江大保护。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快解决“锰三角”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推进“一江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推进长江干支流岸线治污治岸治渔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巩固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范已建设施运行。摸清全省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底数,强化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健全垃圾分类体系。
三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夏季攻势”。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完成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抓好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编制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强化长株潭及传输通道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重污染天气防范与应对。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和源头防控,开展涉铊、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继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化肥农药减施增效行动,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持续发起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继续筛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环境问题,采取项目化、工程化、清单化形式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四是持续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抓好中央领导批示指示和中办、国办交办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交办问题整改,对整改完成情况组织“回头看”,巩固拓展整改成效。加强省级统筹谋划,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整合工作力量和项目资金,建立完善部门协作和对基层指导帮扶工作机制,强化省直部门与市州党委和政府沟通协调。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交办督办问题整改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加强日常督察,严格督察整改。
五是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加快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1+N”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若干个分行业分领域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市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碳达峰行动方案。编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和“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搬迁改造沿江化工企业,淘汰过剩落后产能,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规模。推动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或依法关闭。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推进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方式,推动落实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加大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力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六是严格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构建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体系,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衔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做好“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推进空气、地表水等监测站点与国家联网共享。深化生态环境+电力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加强重大舆情应对和处置。推进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机制。
七是加强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四严四基”三年行动计划。强化督察信息平台运用和升级建设。加快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综合执法职责职能和队伍整合。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强生态文明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深化生态环境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政体系,做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排污许可证、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深化排污权制度改革,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扶持壮大环保产业,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体系,推进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6个方面组织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整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各整改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报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督导调度和整改销号依据。
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对移交的5个涉及责任追究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做到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是强化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省级财政结合财力状况,增加安排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督促各市州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各市州进行联片督办,督导市州制定整改方案,细化整改任务,推进问题整改。
五是规范销号管理。严格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销号管理,整改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整改销号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整改销号第一责任人,省直督导单位为省级核查验收单位,由牵头督导单位(排序第一)组织实施。
六是加强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督察整改情况,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各地各部门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开。
湖南省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提出的“守护好一江碧水”等重要指示精神,推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坚持不懈抓好督察整改落实,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面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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